什么是商業信用
來源:本站發布時間:2020-11-16
有關商業信用的解釋,主要有以下三種:
1、商業信用:企業在正常的經營活動和商品交易中由于延期付款或預收帳款所形成的企業常見的信貸關系。
2、商業信用:在商品銷售過程中,一個企業授予另一個企業的信用。如原材料生產廠商授予產品生產企業,或產品生產企業授予產品批發商,產品批發商授予零售企業的信用。
3、商業信用:是指工商企業之間相互提供的,與商品交易直接相聯系的信用形式。包括企業之間以賒銷分期付款等形式提供的信用以及載商品交易的基礎上以預付定金等形式提供的信用。
商業信用的形式主要有:賒購商品、預收貨款和商業匯票。
商業信用是社會信用體系中最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由于它具有很大的外在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它影響著其它信用的發展。從歷史的維度而言,中國傳統的信用,本質上是一種道德觀念,包括兩個部分,一個部分為自給自足的以身份為基礎的熟人社會的私人信用,一個部分為相互依賴的契約社會的商業信用。信用中國打造中國信用監督平臺私人信用由于儒家建立起一套制度化的法律和實踐系統,通過傳播逐漸深入到習俗之中,通過權力、真理和制度之間相互配合使得中國人接受了這一觀念。而商業信用由于缺乏社會的現實基礎,沒有相應的理論證明其合理性,沒有制度的支持缺乏合法性,它處于自然的失范狀態。這種契約社會培植出來的以平等互利為基礎的、以誠實信用為標志的商業道德在身份社會缺乏存在的社會基礎。
從本質上而言,商業信用是基于主觀上的誠實和客觀上對承諾的兌現而產生的商業信賴和好評。所謂主觀上的誠實,是指在商業活動中,交易雙方在主觀心理上誠實善意,除了公平交易之理念外,沒有其它欺詐意圖和目的;所謂客觀上對承諾的兌現,是指商業主體應當對自己在交易中向對方作出的有效的意思表示負責,應當使之實際兌現??梢哉f,商業信用是主客觀的統一,是商事主體在商業活動中主觀意思和客觀行為一致性的體現。
我國的商業信用: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商業信用具體經歷了三個階段:
1、在國民經濟恢復和“一五”計劃期間,我國曾較好地發揮過商業信用的積極作用。
2、從第二個五年計劃至1978年前,除只準對采購農副產品和制造長期的大型設備可預付定金外,其余一律禁止運用商業信用。
3、從改革開放至今,商業信用在我國逐步放開,范圍逐步擴大,并發揮了較大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