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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家之一:四部信用地方立法逐條比較(上期)

    來源:本站發布時間:2020-11-14

    到三季度末,四個率先開展信用立法的省市均已通過相關條例,目前條例文本均已公開。源點對它們作了初步的比較,供大家參考。

    一、名稱

    依照出臺先后排序如下:

    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

    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

    河北省社會信用信息條例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

    四部條例名稱各不相同,按照我們粗淺的理解,涉及的內容,可能是:

    二、章節比較

    除去共性的總則、法律責任和附則,四部條例在篇章設置上略有不同。

    湖北設置了信息歸集、信息披露、信息應用、信息安全與權益保障四章,上海設立了社會信用信息、信息激勵與約束、信息主體權益保護、規范和促進信用服務行業發展、社會信用環境建設等五章,河北設立了信用信息歸

    集、信用信息披露、信用信息查詢、信用信息使用、權益保障等五章,浙江設立了信息歸集與披露、激勵與懲戒、信息主體的權益保護等三章。

    從章節的安排上看,關于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應用(激勵與懲戒/約束)、主體權益保障也是共性內容。

    不同點在于:上海有規范促進信用服務行業發展、信用環境建設的專章,其他幾部則大同小異。

    三、信用信息應用的比較

    信用信息的應用,是信用立法的核心內容。而在信用信息應用環節,最重要的內容無疑就是聯合獎懲機制。我們對四部條例中涉及聯合獎懲的內容作了重點比較。

    1、主要依據。

    幾部地方性立法的主要依據,無疑就是2016年國務院33號文:《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

    2、激勵措施。

    湖北:

    第二十七條 對守信信用主體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過程中給予支持和便利;

    (二)在財政支持、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國有土地出讓、融資信貸、媒體推介、榮譽評選等活動中,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上海:

    第二十六條 鼓勵市場主體根據信息主體的信用狀況,對守信主體采取優惠便利、增加交易機會等降低市場交易成本的措施。

    鼓勵金融機構對守信主體在融資授信、利率費率、還款方式等方面給予優惠或者便利。

    第二十七條 鼓勵行業協會與信用服務機構合作,開展信用等級分類和信用評價,依據協會章程對守信主體采取重點推薦、提升會員級別等激勵措施。

    第二十九條 對遵守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的守信主體,行政機關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可以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實施行政許可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便利服務措施;

    (二)在財政性資金和項目支持中,在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三)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給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四)在日常監管中,對于符合一定條件的守信主體,優化檢查頻次;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河北:

    第三十一條 對守信主體應當采取下列激勵、獎勵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過程中給予優先辦理等便利;

    (二)在政府性資金安排和項目支持中,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三)在公共資源交易中,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在日常監管中,優化抽檢和檢查頻次;

    (五)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條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信用管理建設,與信用服務機構進行合作,開展信用等級分類和信用評價,依據協會章程對守信主體采取重點推薦、提升會員級別等激勵措施。

    第三十四條 市場主體可以根據交易對象的信用狀況,對守信主體采取優惠便利、增加交易機會等降低市場交易成本的措施。

    浙江: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國家機關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在實施行政許可、財政性資金和項目支持、公共資源交易等方面對守信主體采取激勵措施。

    鼓勵金融機構對其認定的信用狀況良好的信息主體在貸款授信、費率利率、還款方式等方面給予優惠或者便利。

    鼓勵其他市場主體對其認定的信用狀況良好的信息主體給予優惠或者便利。

    3、一般懲戒。

    湖北:

    第二十八條 對失信信用主體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在行政監管中列為重點核查對象;

    (二)取消已經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三)限制申請財政資金或者政策支持;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決定對失信信用主體采取懲戒措施的,應當告知實施理由、依據和救濟途徑以及解除懲戒措施的條件。

    上海:

    第二十六條 鼓勵市場主體對失信主體采取取消優惠、提高保證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鼓勵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方法,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

    第二十七條 鼓勵行業協會與信用服務機構合作,開展信用等級分類和信用評價,對失信主體采取業內警告、通報批評、降低會員級別、取消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

    第三十條 對違反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的失信主體,行政機關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就相關聯的事項可以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在實施行政許可等工作中,列為重點審查對象,不適用告知承諾等簡化程序;

    (二)在財政資金資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應限制;

    (三)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相關便利化措施;

    (四)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給予信用減分、降低信用等次;

    (五)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管頻次,加強現場檢查;

    (六)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措施。

    河北:

    第三十二條 對失信主體應當加強監督管理,采取下列約束、懲戒措施:

    (一)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核查;

    (二)限制享受政府性資金安排等政策扶持;

    (三)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便利化措施;

    (四)在公共資源交易中,采取信用減分等措施;

    (五)限制參加政府組織的表彰獎勵活動;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條 行業協會應當與信用服務機構進行合作,開展信用等級分類和信用評價,依據協會章程對對失信主體采取業內警告、通報批評、降低會員級別、取消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

    第三十四條 市場主體可以根據交易對象的信用狀況,對失信主體采取取消優惠、提高保證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浙江:

    第二十三條 對不良信息主體,行政機關可以就相關聯事項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在實施行政許可等工作中,列為重點審查對象;

    (二)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三)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加強現場檢查;

    (四)國家和省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4、嚴重失信相關條款。

    湖北: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可以根據履職需要建立嚴重失信名單,規范名單納入程序和條件,并向社會公布。

    信用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納入嚴重失信名單:

    (一)嚴重損害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

    (二)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

    (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行為;

    (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的行為;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第三十條 對納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信用主體,依法可以采取下列特別懲戒措施:

    (一)限制從事特定行業或者項目;

    (二)限制任職資格;

    (三)限制從事特殊市場交易;

    (四)限制授予榮譽和融資信貸;

    (五)限制高消費以及有關消費;

    (六)限制出境;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特別懲戒措施。

    上海: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根據履行市場監管、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等職責的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確定嚴重失信行為的認定標準,并應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國家有關部門對嚴重失信行為標準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根據信息主體嚴重失信行為的情況,可以建立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信息主體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應當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嚴重損害自然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

    (二)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

    (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法定義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的行為。

    行政機關公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應當同時公開名單的列入、移出條件和救濟途徑。信息主體對行政機關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有權申請救濟。

    第三十一條 對嚴重失信主體,行政機關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就相關聯的事項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限制進入相關市場;

    (二)限制進入相關行業;

    (三)限制相關任職資格;

    (四)限制開展相關金融業務;

    (五)限制享受相關公共政策;

    (六)限制獲得相關榮譽稱號;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條 嚴重失信主體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在記錄該單位嚴重失信信息時,應當標明對該嚴重失信行為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信息。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對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相應的聯合懲戒措施。

    河北:

    無嚴重失信條款

    浙江:

    第二十四條 信息主體有下列不良信息之一的,國家機關可以將該信息主體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省公共信用工作機構應當通過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嚴重失信名單: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關系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政許可而被依法撤銷的信息;

    (二)因損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或者危害國防利益的行為,而產生的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信息;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將信息主體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相關信息。

    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關系或者損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政許可或者行為,包括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領域的行政許可或者違法行為。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包括商業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詐騙、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圍標串標、虛假廣告、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行為。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危害國防利益的行為,包括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依法征用或者阻礙對被征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等行為。

    國家機關決定將信息主體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應當制作決定書。決定書應當由本機關負責人簽發。

    第二十五條 嚴重失信名單列入、移出的具體條件以及披露期限,由省級有關國家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和公布,并報送省發展和改革部門。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按照本行業、領域嚴重失信名單列入以及移出條件和信用體系建設規范要求,獨立、公正、客觀地確定嚴重失信名單。

    第二十六條 對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信息主體,國家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二)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退出)措施;

    (三)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特許經營活動;

    (四)限制高消費;

    (五)限制任職資格;

    (六)限制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等政策扶持;

    (七)限制參加國家機關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活動;

    (八)撤銷相關榮譽稱號;

    (九)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懲戒措施,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懲戒措施,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

    第二十七條 法人、非法人組織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應當在嚴重失信名單中標明對該行為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的信息。國家機關可以依法對該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采取相應的懲戒措施。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依照本條例規定將信息主體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前,應當告知信息主體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理由和依據;決定對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信息主體采取懲戒措施的,應當告知理由、依據和救濟途徑以及解除懲戒措施的條件。信息主體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國家機關對信息主體采取的懲戒措施,應當與信息主體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

    國家機關應當將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后的相應懲戒措施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懲戒措施不得采取。

    5、其他條款

    湖北: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部門、跨領域、跨地區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聯合激勵和懲戒事項,制定推薦性和強制性措施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未經依法確認的公共事業及物業管理欠費信息不得作為實施聯合懲戒的依據。

    上海:

    第二十一條 本市建立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市場主體共同參與的跨部門、跨領域、跨地區的社會信用聯合激勵和懲戒機制,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誠信氛圍。

    第二十二條 市社會信用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編制應用清單,列明聯合激勵懲戒的具體事項、實施對象、實施手段、實施主體、實施依據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河北: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部門、跨地區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合獎懲機制,加強對守信主體的激勵、獎勵和對失信主體的約束、懲戒,促進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以及信用資源優化配置。

    第二十九條 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加強信用記錄建設,建立守信和失信名單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市場監管、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職責制定守信行為和失信行為認定標準和程序,通過社會信用信息平臺、政府門戶網站及本單位網站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信息提供單位會同社會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聯合激勵和懲戒事項,明確激勵懲戒的對象和措施、實施主體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簡單小結一下,由于如前所述,四部條例的內涵外延有所區別,簡單評判立法水準似乎是一件比較難的事情。不過,依照立法出臺的先后和內容上的差別,僅就涉及到聯合懲戒的相關內容而言,我們感到,竟然沒有規制嚴重失信行為的河北版本似乎弱了些。

    后續我們會繼續對四部條例涉及的其他內容作進一步的比較。完工后,再簡單對四部立法的綜合情況作出我們的判斷。

    不過無論如何,在這個領域的所有地方探索都值得點贊,我們也希望后來者在前人的肩膀上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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