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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是指民事主體所具有的履行債務的能力,特別是償付債務的能力在社會上獲得相應的信賴和評價。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和發展,信用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作為信用的重要法律保障即信用立法體現的價值取向對信用發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為此,信用立法的指導思想應是:從保障人權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出發,以保障市場主體自由、平等地交易,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在讓市場主體最大限度地享有權利的同時,要依據現實國情,對其權利予以必要的、合理的限制,即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這一指導思想下,信用立法應當遵循以下價值原則:
一、平等、自由的價值原則
這是我國信用立法應遵守的首要價值原則。
馬克思曾精辟地指出,平等和自由不僅在以交換價值為基礎的交換中得到尊重,而且交換價值的交換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產生的基礎。因而建立在契約基礎上的信用原則,同樣,要求信用主體平等、自由。因為當事人地位平等是商品交換的前提和基礎,也是商品交換得以正常實現的保障。
自由是人類最基本的天然需要之一,是人格的本質。有自由的人,我們才承認他有基本的人格,它才具有社會創造力。在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那里,自由也被視為理想社會的標志:“代替那存在著階級和階級對立的資產階級舊社會的,將是這樣有關聯合體,在那里,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笨梢?,自由能激發人的創造力,能推動社會不斷向前發展。這就決定了法治的終極關懷必定是人的自由。一個正義的社會必須是人們能夠在其中享有充分自由的社會,一種被稱為良好的法律必然包含著對個人自由的促進和追求。
總之,自由與平等是密不可分、缺一不可。沒有自由就沒有平等,只有建立在自由基礎上的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只有把平等和自由統一起來才能真正實現平等。因此,信用立法應當體現自由與平等的價值原則。
二、公平與社會功利的價值原則
盡管按照平等、自由的價值原則對市場交易中的權利加以限制,但是,在實踐中總會發生個人利益與他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沖突的時侯,因此,信用立法還應考慮可能引發的一系列社會問題。如權利的行使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及由此導致的社會不穩定和社會秩序的混亂。因此,在利益失衡的情況下,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判斷其行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公正,又稱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具有永恒價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為準則。與平等是密切相聯系著的,平等也可以說是一種社會公正;公正本身也包含著公平的意思,甚至可以說,公平也就是公正;正義與公平也有密切的聯系,正義體現了公平的原則。公平原則與其他法律原則相比,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含義的不確定性。它既可以具體外化為平等、誠信和意思自治等較為明晰的要求,也可直接作為人們內心判斷的基本依據。
英國哲學家霍布斯認為,商品交換行為本質上就是對契約的履行,契約就是權利的互相讓渡,就是彼此承認平等權利并表現其讓渡的意志。在自然狀態下,沒有契約,就無所謂正義與不正義。有了契約以后,自然狀態結束了,遵守約定、履行信用就是正義,違約和不履行信用就是不正義。因此,講信用,一個起碼的條件是公平;反之,沒有公平,信用是無從談起的。同時,只有公平,才能在市場交易中達到互利的目的。這是市場競爭的基本游戲規則。公平競爭是契約得以正常運行的外部保障,離開了公平競爭,契約就不可能正常運行,就無法保證契約雙方的信用。
在現代社會的政治、經濟活動中,公平原則的一個本質要求是,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每個權利主體所承擔的義務和所享有的權利,是互為條件的。這一點,在現代市場經濟關系中和契約關系中,得到了更加充分的體現。因此,為了保護契約雙方的利益,必須建立公平的法律和政策,保護和鼓勵公平競爭。
公平,實質上就是平衡利益關系。但這種平衡不僅僅是個體與個體之間的利益平衡,更為重要的是個體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平衡。這一平衡主要體現為個體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實踐中信用權法律關系的發生必然會引起個體利益與個體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沖突,故信用權立法應在公平原則指導下,正確處理好個體利益與個體利益即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保障信用權人充分行使信用權。
三、誠實信用的價值原則
這是信用立法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原則,它充分體現了信用立法的價值取向。
誠實信用是隨著商品交換的發展而逐步確立的一項道德準則。商品交換的順利進行,需要一個正常的交換秩序和一個較為安寧的商業環境,這就是交換主體不僅應遵守法律和契約,而且也應誠實信用,否則,商品交換就不可能順利實現。因此,這一道德準則,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已經發展成為市場經濟最基本的道德準則。它要求市場經濟主體在從事交易活動中,要做到恪守諾言,講求信用,誠實不欺,以信為本,在不損害他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個人利益。為了充分發揮誠實信用在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中的作用,這一道德準則被立法者規上升為民法規范,從而就變成了人人遵守的重要法律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法律對市場本質要求的集中反映。這一基本原則的價值功能在于:其一,誠實信用具有普遍意義的效力性,一切參與市場活動的主體都應一概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其二,誠實信用之基本目的是以信賴對方為前提達到實現當事人雙方及社會利益的平衡,即確保市場交易安全以提高市場交易效率,旨在通過法律規范以確保市場信用機制的建立;其三,誠實信用原則使模糊的社會公平正義觀念在市場交易領域得以具體化,因為在市場交易過程中,雙方利益的平衡與勻稱,必有待于相互之間的意思交換中的信賴和行為的信守,市場主體雙方利益的歸屬判斷必須在信用保障下,通過具體的義務履行之后才能得以判斷,因此在一個沒有信用的社會里,所謂社會正義與公平也就不復存在。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完善,一方面,人們會越來越重視信用,信用將成為我國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更為重要的內容。另一方面,信用也成為市場交易主體更為重視并自覺履行的行為準則。信用立法將發揮巨大的法律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