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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是什么?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環境行為信息,按照規定的指標、方法和程序,對企業環境行為進行信用評價,確定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應用的環境管理手段。
二、哪些單位應當納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范圍?
?。ㄒ唬┠甓戎攸c排污單位;
?。ǘ┝腥胫攸c環境風險源名錄管理的單位;
?。ㄈ嵤┡盼墼S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
?。ㄋ模┘{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雙隨機”抽查監管的排污單位;
?。ㄎ澹┉h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污染源自動監控運維、排污許可技術咨詢、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領域的環境服務機構;
?。┝腥肷鷳B環境嚴重失信名單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鼓勵未納入上述范圍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自愿申請參加環境信用評價。
三、如何對企業進行環境信用評價?
總分為1000分,包括環境守法(300分)、環境管理和生態保護(300分)、社會責任(400分)等三個一級指標,一級指標下各設置若干二級指標。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采用扣分制,每個一級指標在分數權重范圍內扣分,扣完為止。環境信用分值由各指標分值累計得出。
四、信用等級如何劃分?
參評單位的環境信用分為五個等級,980分及以上為A級(優秀,以綠色表示)、920分(含)~980分為B級(良好,以藍色表示)、800分(含)~920分為C級(中等,以黃色表示)、600分~800分為D級(較差,以紅色表示)、600分及以下為E級(差,以黑色表示)。
五、不同信用等級的企業有什么對應措施?
【分類監管】根據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將信用評價結果納入“雙隨機”抽查監管事項,對于A級企業,抽查比例設置為原抽查比例的30%;對于B級企業,抽查比例設置為原抽查比例的50%;對于C級企業,抽查比例為原抽查比例的100%;對于D級企業,抽查比例設置為原抽查比例的150%;對于E級企業,抽查比例設置為原抽查比例的200%。
【激勵措施】對A級企業和B級企業,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規定可以采取以下激勵性措施:
?。ㄒ唬ζ滢k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等生態環境保護許可事項中提供便捷服務,在同等條件下予以積極支持;
?。ǘ﹥炏劝才派鷳B環境專項資金或者其他資金補助;
?。ㄈ﹥炏劝才派鷳B環境科技項目立項;
?。ㄋ模┥鷳B環境主管部門在組織有關表彰獎勵活動中,優先授予其有關榮譽稱號;
?。ㄎ澹﹪一蛘叩胤揭幎ǖ钠渌钚源胧?。
【懲戒措施】對D級企業和E級企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懲戒性措施:
?。ㄒ唬┲攸c審查其環境影響評價許可等生態環境行政許可事項;
?。ǘ┫拗茀⒓由鷳B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活動;
?。ǘ┏蜂N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授予的榮譽稱號;
?。ㄈ﹪一蛘叩胤揭幎ǖ钠渌麘徒湫源胧?。
【聯合懲戒】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共享給信用管理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開展聯合懲戒,推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在行政許可、采購招標、評先評優、信貸支持、資質等級評定、安排和撥付有關財政補貼資金等工作中廣泛應用,促進企業主動提升環境信用評價等級。
六、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企業要怎么辦?
【評價結果復核】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完成或發生變更,由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系統向參評單位發出提示信息。如參評單位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系統或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和材料。
【復核程序】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參評單位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告知參評單位。若復核中發現情況比較復雜,可適當延長處理期限,但累計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企業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通過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系統或以書面形式向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復核確認評價結果有誤的,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自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并通過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系統報備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七、什么行為會被列入生態環境嚴重失信名單?
?。ㄒ唬┙浰痉ㄉ袥Q認定構成環境犯罪的;
?。ǘ┮云垓_、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而被依法撤銷的;
?。ㄈ┮蛳铝协h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最終維持原決定),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1.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治污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2.拒不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3.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污染源自動監控運維、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領域的環境服務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情形。
八、嚴重失信名單如何移出?
生態環境嚴重失信名單認定1年后,被列入單位認為其環境違法行為已經整改到位,環境和社會不良影響基本消除,可以向作出認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移出申請。
作出認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不良信息主體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予以核對,如確需現場審核的,對申請單位整改情況進行現場審核。經審核已經整改到位,環境和社會不良影響基本消除,應當組織對擬移出的嚴重失信名單信息進行公示。公示可選擇門戶網站或當地主要媒介,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后,作出認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公示結束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移出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九、如何恢復信用評價指標分數?
?。ㄒ唬┬姓幜P、掛牌督辦、生態損害指標扣分滿1年后,參評單位可以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指標修復申請,經核實符合以下條件的,同意其指標修復。
1.行政處理決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確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社會不良影響基本消除。
2.自扣分行為認定之日起至申請指標修復期間未產生新的同類扣分行為。
3.企業作出書面環境信用承諾。
?。ǘ﹪乐厥琶麊伟凑辙k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移出。
解讀機關:浙江省生態環境廳;聯系方式:0571-2819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