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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在10號、12號、13號公告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疫情防控期間對入哈返哈人員的有關要求,現公告如下:
一、入哈返哈人員(來哈公出、就醫、應急保障、運輸物資等短暫中轉人員除外,但需出具相關證明手續)到哈后,均應居家或集中隔離觀察14天。拒絕接受居家或集中隔離觀察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責任。
二、所有返哈人員來哈前,須提前向在哈所在單位及居住的社區(村)報告,并接受返哈提示指導。
三、所有入哈返哈人員要按照相關公告要求提前如實填報好個人信息,到哈后需在24小時內,在所居住的社區(村)、工作單位、賓館以及中轉停留處等地主動報告個人有關信息,所在地街道(鄉鎮)、社區(村)和公安派出所負責信息核對,并與“哈爾濱疫情防控公眾號信息庫”鏈接,匯總梳理后推送至有關區縣(市),有關方面要對個人信息進行保密處理。
四、入哈返哈人員必須確保個人申報登記的信息真實、準確、有效,對于瞞報、遲報、不如實上報個人信息等行為,依法追究責任,并納入征信黑名單。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