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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
為積極推進濱州市住房公積金誠信制度化建設,更好地維護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我們制定了《濱州市住房公積金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濱州市住房公積金
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條 為積極推進濱州市住房公積金誠信制度化建設,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更好地維護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促進我市住房公積金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50號)和《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濱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有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失信黑名單(以下簡稱失信黑名單),是指經濱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審定確認的,違法違規辦理住房公積金開戶、繳存、提取、貸款等業務的合作單位、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
凡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管理的合作單位、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將在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專門注記,并按有關規定實施住房公積金業務限制及依法懲戒。
第三條 失信黑名單的建立和管理應遵循客觀公正、及時準確、依法監管、懲戒教育的原則。
第四條 根據失信的主體和事實不同,失信黑名單分為:合作單位失信黑名單、繳存單位失信黑名單和繳存職工失信黑名單。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查督辦拒不整改的,納入合作單位失信黑名單:
(一)拒絕購房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二)拒不按照協議履行擔保責任、連續3期(含)或累計6期(含)拒不履行代償的擔保公司;
(三)偽造購房合同、票據等資料以協助職工騙提住房公積金或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中介公司等相關單位;
(四)偽造商業住房借款合同、還款明細等資料以協助職工騙提住房公積金的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
(五)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合作單位。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查督辦拒不整改的,納入繳存單位失信黑名單:
(一)出具虛假材料協助職工騙提住房公積金或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單位;
(二)僅為本單位少數職工或有貸款需求的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取得公積金貸款后無故停繳累計6個月(含)以上的單位;
(三)為非本單位人員代繳、補繳住房公積金,貸后無故停繳累計6個月(含)以上的單位;
(四)無法提供人事代理協議或勞務派遣合同的人力資源類單位;
(五)封存率、貸后停繳率等業務指標明顯異常(占30%以上)的單位;
(六)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繳存單位。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查督辦拒不整改的,納入繳存職工失信黑名單:
(一)以虛構事實,提供虛假、偽造的個人身份證明、戶口證明、婚姻狀況、工資流水、無房證明、不動產登記證明、個人征信報告、網簽備案商品房買賣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借款合同、公證書、票據等證明資料騙提住房公積金或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
(二)同一人多次變更婚姻關系購房、多人頻繁買賣同一套住房、異地購房尤其是非戶籍地非繳存地購房,非配偶或非直系親屬共同購房等行為騙提住房公積金或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
(三)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后無故停繳累計6個月(含)以上的職工;
(四)實際并未在其開戶的繳存單位或補繳單位任職或轉移前未在轉出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人員,以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為目的,通過掛靠單位開戶繳存或補繳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五)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后出現連續3期(含)以上或累計6期(含)以上逾期的職工;
(六)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繳存職工。
第八條 失信黑名單的管理按下列程序進行:
各管理部負責對照失信黑名單認定情形,每季度進行一次自查、整理、統計,對欠繳單位和貸款逾期職工進行及時催繳、催還,并做好記錄。
(一)調查核實。提取或貸款審核工作中,發現有疑似違法違規情形的,各管理部業務經辦人員應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失信黑名單管理規定,陳述申辯權利和申辯渠道,留存申請人相關資料。各管理部應通過電話、面談、上門調查等方式核查資料是否真實合法有效。
(二)督促整改。發現合作單位、繳存單位、繳存職工有違法違規情形的,各管理部通過電話、發函、上門等方式,進行督促整改。經督辦無正當理由拒不整改的,填寫《濱州市住房公積金失信人黑名單情況表》。
(三)審定告知。公積金中心經過審查,對擬確定為合作單位、繳存單位、繳存職工失信黑名單的,在作出納入失信黑名單的決定之前,向擬納入失信黑名單的對象送達《濱州市住房公積金失信黑名單處理告知書》。
(四)異議復查。當事人有不同意見的,可在收到審查結果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公積金中心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公積金中心根據合作單位、繳存單位、繳存職工提出陳述申辯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研究確定是否采納,確定予以采納的,不納入失信黑名單;確定不予采納的,納入失信黑名單,并責令合作單位、繳存單位、繳存職工限期整改。
(五)對外公開。失信黑名單在公積金中心網站及市級有關網站進行公開發布,定期更新。情節嚴重者,經公積金中心研究后報送市級及以上有關部門失信黑名單進行公開。
第九條 公積金中心可以對納入失信黑名單的合作單位、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采取的具體處罰和業務限制措施:
(一)納入失信黑名單管理的合作單位,視情節嚴重程度進行公開曝光,依法嚴肅處理;
(二)納入失信黑名單管理的繳存單位,對其新增繳存人員或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加強關注與審核;
(三)納入失信黑名單管理的繳存職工,取消其5年內的住房消費類提取和貸款資格。騙提住房公積金或者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責令退回提取的資金或提前償還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貸款合同;
(四)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管理的單位和職工在限制期內再次發生違法違規情形的,自發生之日起重新計算限制期限;
(五)涉及偽造 機關證件、印章、假冒他人簽名等違法行為或騙提、騙貸金額較大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條 失信黑名單的有效期限為自作出決定之日起 5 年。
第十一條 失信黑名單的解除:
(一)合作單位糾正違規行為,配合追回騙提、騙貸資金,消除負面影響的,限制期滿,經公積金中心辦公會議討論審定后,準予從失信黑名單中解除。
(二)繳存單位糾正違規行為,補繳所有少繳、欠繳住房公積金并按規定正常繳存,配合追回騙提、騙貸資金的,消除負面影響的,限制期滿,經公積金中心辦公會議討論審定后,準予從失信黑名單中解除。
(三)繳存職工糾正違規行為,騙提住房公積金和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規定期限內退回所獲取資金,貸后無故停繳或調低繳存基數的人員按規定補繳其所少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并能正常繳存的,限制期滿,經公積金中心辦公會議討論審定后,準予從失信黑名單中解除。
(四)納入失信黑名單滿5年,符合解除失信黑名單規定的,經公積金中心審定后,準予從失信黑名單中解除。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濱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